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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做火疗 男医生出现:女子养生会馆“走光”

时间:2018-09-20 15:2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一名女士在养生会馆赤身裸体做火疗时,有位男性医生突然出现在门口,该女士的隐私部位被其一览无余。这名女士十分气恼,因此将这名医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近日,本市(天津)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认定侵犯隐私权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而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其刻意实施。

  事发当日,肖女士去养生会馆做火疗。店里的女工作人员小张将肖女士带入里屋,让她脱光衣服,躺在了床上。将肖女士安排妥当,小张在没关门情况下就开始为肖女士做火疗。而此时,突然有一个男人出现在门口。见屋内有人正在做火疗,他转身就走了。可这一切没有逃过肖女士的眼睛,她气恼至极,并破口大骂。做完火疗后,她越想越气,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调查。

  原来这位男士姓刘,是一名乡村医生,曾在这家养生会馆学习过火疗。刘某说,他来养生会馆是取火疗用品。在进入大厅后,没看到工作人员,又看到里屋的门是敞开的,而且门口也没有“男性禁止入内”的标志,于是就想进去找人,不想里面正好有女士做火疗。

  然而,肖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发现工作人员小张向门口方向使了个眼色。她抬头一看,发现了刘某。她当场呵斥刘某,刘某与其争辩后才出去。肖女士表示,刘某闯进为女性治疗的“隐蔽场所”,窥见了她的胴体,该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因此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法院:不能认定被告刻意偷窥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系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认定侵犯隐私权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被告曾经在养生会馆学习火疗技术,其到会馆取火疗用品时,在大厅无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到里屋找人符合情理。而且原告在进行火疗服务时,房门系敞开的,门口并无禁止男性入内的提示。被告在发现原告正在治疗后,即退出门口。原告主张被告故意偷窥其身体,侵犯其隐私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律师说法:怎么才算侵犯隐私权

  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隐私权,是值得每位公民注意的问题。那么怎么才算侵犯隐私权呢?本市律师赵景泉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隐私;侵害死者隐私利益等。如遇到以上情况,公民可收集好证据向法院起诉,追求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