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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与新协议冲突,咋办

时间:2018-07-29 16:14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昨日上午,2018·第六届中老年文化节活动之“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15场活动走进天津市老基会共建社区——红桥区西于庄街子牙里第三社区,多名资深律师为近百位老人解答了法律方面的困惑。该活动由天津市老龄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老年基金会、《中老年时报》联合举办。

  活动当天室外热浪袭人、酷暑难耐,室内空调设备老化,较为闷热。就在律师们顶着酷暑来到社区准备为居民答疑释惑时,居委会副主任刘羽、史文慧和志愿者王志芬来到活动现场,为大家端来了绿豆汤。原来,提前得知律师将为社区居民送法律知识的消息后,71岁的志愿者王志芬一大早熬好了两锅绿豆汤,为律师们防暑降温。接过绿豆汤,律师们连声感谢,说这是最热心的清凉礼物。

  记者注意到,居民十分关注涉及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事项。刘大爷称,他的父母育有四名子女,父母如今均已过世。父亲生前名下有一处私产房,父亲过世后,刘大爷和其他两名兄弟姊妹都同意放弃遗产继承权,商定私产房归兄长,但当时只有刘大爷对放弃继承权作出了书面承诺。房屋过户到兄长名下后,刘大爷和其他两人又都不情愿了,于是四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由兄长将该房产变卖后,扣除税费,四人均分房款”。房产变卖后,没想到兄长突发重症造成失忆,兄嫂和其他两名兄弟姊妹称,刘大爷曾书面作出放弃遗产承诺,就不能再分房款了。刘大爷为此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权分房款?

  市政协委员、本报法律顾问、悦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增悦律师告诉刘大爷,根据相关法律,刘大爷放弃了对其父房产继承权,便不再享有遗产继承分割的请求权。但“四人均分房款”的协议属四人签订的合同,受《合同法》约束,刘父遗产住房变卖款非兄长个人财产,应按照继承协议平均分配,刘大爷可分得该房款四分之一份额。律师建议,若兄嫂和其他兄弟姊妹不同意分给刘大爷份额,刘大爷可以合同(协议)纠纷为由,通过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