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4日消息(记者 马媛)“就目前来看,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几乎都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仍有欠缺,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基于此,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给予这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以特殊保护。 目前,我国刑法中 仍没有单独设立的“虐待儿童罪” 从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到颁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反家暴法》等法律,再到政府文件,中国其实并不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更是将虐待未成年人纳入了虐待罪。但直到今天,我国的刑法中仍没有设立单独的“虐待儿童罪”。 人大代表朱列玉指出,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然而此类法律都是非刑事性立法,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难以起到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效果。 我国刑法所设之罪名 难以与“虐童”行为对号入座 虽然我国一贯注重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并在多项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朱列玉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法律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以虐待罪为例,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现在的虐待罪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但社会上难免会存在父母之外的其他人的虐待行为”,朱列玉认为这使它无法完整有效地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刑法所设之罪名也就难以与“虐童”行为对号入座。 此外,他认为虐待罪中亲告罪的形式也不利于对儿童进行及时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做过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未成年人在受到暴力行为后,仅有1.87%的人选择了报案,而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外,有近三分一的案件处理结果不详或者无处理结果。“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也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我认为有必要在这方面专门制定一个确切的罪名,以便更好地定义、区分和解释涉及虐童的行为”,朱列玉说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身体虐待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然而朱列玉认为,虐待儿童在身体上达到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此外,在实施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实施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或侮辱受害人的行为,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但是“虐待”行为显然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 增设“虐待儿童罪”呼声渐高 近年来,有不少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以刑罚的方式震慑和惩戒施暴者,要求不但要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还要给出一个罪名,以求对所有的虐待儿童犯罪有一个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少年强则国家强,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给儿童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有利于我们实现惩治、预防犯罪,保护儿童权益的目的”,朱列玉说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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