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该罪的保护对象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群体,没有针对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没有独立的虐童罪名,无法对类似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他认为虐待儿童罪入刑刻不容缓,并拟向大会提交《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的议案。 朱列玉表示,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频发,折射出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他介绍,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 不过,此类法律大都是一些禁止性规定,很少具体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难以起到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效果。目前处理虐待儿童行为多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处罚显得轻微。 在刑事立法方面,朱列玉表示我国刑法设立的罪名无法有针对性地打击“虐童”行为,不能有效规制该行为。他指出,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涵盖如邻居、教师等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但目前发生的虐童案例中,很多施虐者并不是与受虐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罪亲告罪的形式也难以让‘虐童’行为被查处,并且量刑偏轻,难以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朱列玉说道。 朱列玉认为,2015年底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并没有对容易受到虐待的儿童进行专门性的保护,且最高量刑仅为三年,打击力度远远不够。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身体虐待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等行为却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虐童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等罪名,但都不足以全面有效地打击虐童行为,不能对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由此,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给予儿童此类需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以特殊保护。“少年强则国家强,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给儿童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有利于我们实现惩治、预防犯罪,保护儿童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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