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保护涉黑涉恶类案件举报人、证人暂行规定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卢山)日前,记者从市政法委获悉,9月11日起,我市实施保护涉黑涉恶类案件举报人、证人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对因举报涉黑涉恶类犯罪线索和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政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保护涉黑涉恶类案件举报人、证人工作在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基础上,要确保以下几点: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规定指出,涉黑涉恶类案件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工作,是指因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或作证,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对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及相关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其他侵害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定指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证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举报人、证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规定指出,因涉黑涉恶案件举报人、证人的举报、作证,其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与举报人、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