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为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我省出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举报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30万元的现金奖励。 据了解,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