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工程项目中的违规操作有太多,即使是经验丰富的人也难以总结全面,今天我们对其进行了总结,一起来看吧。
招投标25条 招标人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4种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不同单位38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进行口头协商,对工程实体进行局部变更,但未及时履行书面变更手续;(2)原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修改变动,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3)建设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无变更手续;(4)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 (1)设计变更文件签字、签章不齐全;(2)参加地基验槽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或不是相应专业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槽时,又无委托手续;(3)参加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的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收时,又无委托手续; (4)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施工单位 (1)项目经理经常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变更手续不齐全;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3)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齐全、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工程施工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 (4)未进行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预检,或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 (5)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没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注明原件存放处; (6)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批次、批量进行进场复试或未及时取回试验报告; (7)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件、试件和材料未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的比例、种类不符合要求;样品的封存、标识不符合要求; (8)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浆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要求,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不符合要求,试件汇总、强度统计评定不及时; (9)施工现场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结构焊接、螺栓连接、基桩检测、回填土检验、路基压实度试验等试验批量不满足要求; (10)施工放线记录、隐蔽验收记录、验槽记录、钎探记录、人工地基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坍落度检测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沥青摊铺测温记录等施工记录不及时,数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 (11)管道打压、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调试记录内容不齐全; (12)屋面淋水、地下室防水效果、门窗及幕墙三性试验、室内环检、设备试运行等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没有检验记录或内容不齐全; (13)市政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内容不齐全; (14)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1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报验资料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1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不及时,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回复不及时; (17)施工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18)施工现场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书。 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不及时;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常不在施工现场; (2)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不及时; (3)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上岗证件、审查不及时; (4)未建立见证取样台帐,见证取样制度落实不到位; (5)旁站记录控制点与旁站方案内容不符,旁站记录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施工情况; (6)监理例会不按规定时间召开,监理月报不按规定时间出具; (7)当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不按要求下发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或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下发后不及时落实问题整改结果; (8)不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9)监理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检测单位 (1)检测报告签字、签章不符合要求; (2)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 (3)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及时上报。 施工现场49条 可视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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