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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这些人非法销售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8-08-13 00:2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今年3月,咱们通报了一起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非法经营食盐行为被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此次案件的五名被告人:徐勤劳、庞子淑、林贤印、林必勤及蔡文锋均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国家规定,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而非法销售食盐,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但是,原审被告人徐勤劳认为:原判认定涉案腌制盐是食盐有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涉案数额以及没收相关物品有误,故提出上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根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2016年间,上诉人徐勤劳及原审被告人座子淑、林贤申、林必勤、蔡文锋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霞浦等地非法销售食盐,其中上诉人徐勤劳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4142.235吨,原审被告人庞子淑、林贤印、林必勤非法销售食盐数量均达2000吨,原审被告人蔡文锋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112吨以及上诉人徐勤劳及原审四被告人均自动投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徐勤劳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涉案腌制盐系食盐,上诉人徐勤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诉辩意见。经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制定并发布的《制盐工业术语》规定,食用盐指直接用于食用或用于食品加工的盐,腌制盐指用于肉类、蔬菜、水果、海洋水产品等腌制加工过程的食盐;《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且福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制定腌制盐地方标准”),于2004年制定了《家庭腌制盐》福建省地方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徐勤劳等人所销售的腌制盐系用于海带加工,该腌制盐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所称食盐范畴,且所扣押的腌制盐经依法鉴定。

  另外,《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批发和运输需要许可证;用于销售的食盐,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上诉人徐勤劳从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格的山东人陈述林处购得数千吨腌制盐,运往福建、浙江等地销售,每批次销售从几吨至几百吨不等,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上述诉辩意见不予采纳。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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