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正式发布,即日起,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即日起停止支付健身等费用。 2015年6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提出了“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对完善我市体育消费政策、扩大体育产品服务和供给、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出台,明确要求“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确保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渝府发〔2015〕41号文件关于“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且已正式开通医保结算网络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不再使用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体育健身服务; 已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但尚未正式开通医保结算网络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停止开通医保结算网络; 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实行医保协议管理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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