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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起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终审 涉案2500余万元

时间:2018-07-23 17:08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正义网惠州4月23日电(通讯员 唐思玲)近日,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叶某的定罪量刑。

  2008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叶某以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先后向关某等2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68.575万元,叶某将其中的1000多万元部分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债权人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后因叶某无法收回借款,导致其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

  该案经惠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惠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叶某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犯罪所得2500多万元。叶某不服一审判决,辩称其与债权人多为朋友、同事关系,不存在以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该案应是民事纠纷不是非法集资,遂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上诉人叶某虽未通过媒体、传单和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需要吸收资金事实,但其大肆向朋友、同学、同事、曾经的客户大量借款,并通过他们继续扩散自己吸收资金的信息的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能够认定叶某超出亲友范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叶某的定罪判刑部分维持原判,但责令退赔判项应剔除上诉人在集资过程中已向投资参与人退还的本金和利息,责令上诉人叶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关某等21名集资参与人共2034.545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基于该案社会影响广、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除21名集资参与人外,证人就有27名,故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惠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承办,检察长亲自过问、指导办案,并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发出侦查建议、强化风险评估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固定该案的各项证据,确保审慎稳妥办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