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内仍然进行非法捕捞,温州市的三名违法人员不仅触犯刑法被判有罪,而且还被法院开具了《海洋生态修复令》,强制其在指定时间及指定区域内投放2万尾鱼苗。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披露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市场导报》维权中心记者获悉,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等三人在禁渔期间驾驶浙苍渔01040号木质渔船至瑞安市齿头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当日15时20分许,他们即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了禁用渔具、捕捞所得渔货两百余公斤。
瑞安市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宣判当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还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 《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投放2万尾梭鱼或鲻鱼鱼苗至指定海域;如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此后,在温州市渔业局支持和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瑞安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三名犯罪人员在瑞安市飞云江口放养了三万余尾鱼苗。
法院方面指出,环境资源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故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要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本案通过惩处与教育功能的发挥,既制裁了犯罪,又较好地修复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及社会关系。
另据浙江省高院披露,浙江作为“两山”思想发源地,近年来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5756件,审结1510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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