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诉讼,法院一审认定给老人销售保健品的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存在“消费欺诈”,判决返还5万余元货款并支付一倍赔偿金。
独居老人有病不治疗
总参加健康讲座购买保健品
退休老师谌奶奶今年78岁,几年前,丈夫去世后,她独居在家。小儿子在外地工作,大儿子每晚下班后,到母亲那里做顿饭,再陪陪老人。
大儿子雷先生说,两三年前,一家卖保健品的公司到母亲住的小区做免费检测活动,掌握老人信息后,就常邀请老人参加所谓的旅游、健康讲座,“其实就是推销保健品,为多销售,除了买几赠几外,还说可以将货寄存在他们那里,随吃随取,不怕过期。”雷先生说,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件事并没引起他的重视。
后来,雷先生发现,母亲每个月退休工资发后不久就没钱了。同时,学校每年组织的退休职工体检,医生直接打电话给他,说他母亲血糖高,上一年度检查时已偏高,为什么还不治疗?这下,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来我去找那家保健品公司,本来只想让对方退回还没给货的几万元,但对方却以经手业务员离职,无法对账为由,一直拖着。”无奈,雷先生起诉了这家名为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的公司。
原告:欺骗诱导购买保健品
严重延误病情
诉状显示,2015年5月,该中心业务员打着“陕西省老年协会服务中心”的旗号,欺骗原告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实则举办保健品会销活动,之后还以旅游的名义骗原告到汤峪参加保健品会销活动。
被告宣称是“全国道德主题教育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是“集研发、生产、营销为一体,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高科技健康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等。在虚假宣传诱导下,原告认为该中心是具有国家机构背景、很有实力的企业,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十分“放心”,特别是该中心在每次的会销活动中都大肆宣传保健品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会销讲师也常以专家、医生的身份宣讲所卖保健品的预防和治疗疗效,致使原告对该中心销售的保健品所谓的治疗功能深信不疑。
“由于被告每次欺骗、诱导原告购买的保健品数量众多、金额巨大,被告就用各种方式‘劝诱’年迈的原告书写欠条,甚至以原告的名义直接给被告写欠条,原告每月发工资时,被告就上门催要货款,造成原告日常生活拮据。”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年迈多病及脑萎缩造成的记忆力、认知能力下降的情况,以虚假的主体采取欺骗、诱导、误导及会销的形式宣传保健品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大量销售保健品,骗取原告退休金,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严重延误了原告的病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保健品货款54831元,按《消费者杈益保护法》赔偿5483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
没有夸大宣传
销售中也无欺诈胁迫
被告康益销售中心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首先,销售过程中一直使用自己的字号即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并未使用“陕西省老年协会服务中心”、“全国道德主题教育组织委员会”等组织的名称,且销售的保健品均属于国家合格产品,标牌上明确标注了生产企业和功能,也未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宣称保健品的药用功能,在销售过程中并无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形。
其次,销售的保健品均是符合囯家保健食品标准的合格商品,并非假冒、伪劣、不健康产品。
第三,原告身体健朗、思路清晰、知识素养较高,对保健品有明确的认识,购买产品时并未表现出智力和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也从未告知其行为能力受限,故其购买行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是买卖合同,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故调整双方的法律应该是合同关系,同意将保存在被告处的产品交付原告。
法院:用山寨组织名号宣传
买63盒只交付24盒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康益销售中心营业执照显示,该中心为个体,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案外人戴某为该中心的服务代表,负责销售保健品。
2015年3月9日,原告经体检后显示血糖偏高。同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原告多次通过戴某或被告的销售总监购买其保健品。经核对,前后共购买7批次6种保健品63盒,实际付款54831元,其中被告实际交付24盒,剩余39盒共计价34408元的保健品未向原告交付。
2016年7月,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型糖尿病。
另查,被告销售的“心脑通脉”易舒康牌易舒康胶囊的配方说明载明,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动脉硬化、脑梗塞以及脑中风和中风偏瘫后遗症等有显著的疗效。但经查看,经过卫生部批准取得卫食健字(2002)第0564号的易舒康牌易舒康胶囊的产品说明书载明,该保健品的保健功能为调解血脂、改善胃肠道功能。
此外,被告康益销售中心在网页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宣称,公司性质为私营,以健康产业为主,涵盖进出口贸易、进口食品、新能源利用等多种产业链条同时运作的科技贸易公司,为“全国道德教育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经查看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全国道德主题教育组织委员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中心未在食药监部门办理保健品销售许可。
一审判决:
被告构成消费欺诈
退还货款并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仅为个体工商户,而非其所宣传的科技贸易公司,也一直未取得保健品的销售许可,采用了明令禁止的会议销售的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的方式向原告出售保健品,且在销售保健品时所陈述的产品功效及产品的包装配方说明明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已经违反《广告法》规定,从而误导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认为其购买的保健品对身患的疾病治疗有效,构成消费欺诈。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的经营者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保健品货款54831元,支付原告所购商品一倍赔偿金54831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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