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健身房由私教指导训练时,从踏板上摔落导致右膝关节及半月板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私教明知其体能严重透支仍加强难度,导致其受伤,为此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2万余元。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健身受伤 索赔17万 孙女士健身已有七八年,2016年1月16日傍晚,她在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在私人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单腿跳踏板训练时,不慎从踏板上摔落受伤。当日,经骨伤专科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半月板损伤,三个月后进行了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据孙女士称,该私教已带其训练十余次。当天,她做单腿跳踏板训练前进行了其他训练,该训练是第一次接触。私教明知她体能严重透支,仍加强难度,导致其从踏板上摔落受伤。 孙女士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健身训练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和指导健身人员的健身项目和强度。而被告在为原告制定和指导训练过程中,不顾原告的体能情况,超强度安排原告训练,最终导致原告受伤,且在受伤后没有及时处置及安排救治,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孙女士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7万元,以及赔偿未能使用的健身卡和剩余的聘请私人教练的费用共计7094元。 被告担责 判赔3.2万 健身公司称,据原告的私人教练回忆,当天原告做单腿跳体能训练时,是在做第二组时受伤的,一般情况下是做三到四组。原告非常爱运动,是多年会员,因此看不出原告当时有体能不支的情况。原告受伤后,店长对她受伤的部位进行了按摩。原告还在被告处洗完澡才回去。她受伤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身体素质造成的。此外,健身卡退费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系首次进行单腿跳踏板训练,私人教练应对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原告聘请私教的情况及受伤的情况等,应认为被告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作为经常健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认识,其受伤当日未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亦未向私教表示体力不支,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孙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不服一审 原告上诉 一审判决后,孙女士提出上诉,称其受伤是健身教练不当指引所致,健身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未使用的健身卡损失也是基于受伤之后所致,也应一并赔偿。 健身公司则认为,孙女士在健身训练时,对自己的身体消耗最为清楚,除非她提出,其他人无法知晓。训练中,私教也会询问感受,孙女士没有提出是自己的责任。尽管没有过错,但为了息事宁人,公司还是服从一审判决。 孙女士则反驳称,她聘请教练目的是为了让专业人员安排训练项目,同时保证自身不受损害,要求她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完全加大了自己的义务。当时其处于体能严重透支状态,私教人员是能看到的。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是出于对私教的高度信赖和尊重。此案未当庭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