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崔永元炮轰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的事件还在持续发酵,而这件事情,也不再只是崔永元和娱乐圈的私人恩怨,更是引来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6月3日下午,国税总局在官网发表声明,称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核实并展开调查,随后,江苏省地税局和无锡地税局也先后发表声明称已经依法展开调查。 在消息曝出之后,资本市场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今日(6月4日)在国内A股市场,众多影视股也应声开盘下跌,截止到中午,唐德影视和华谊兄弟开盘暴跌,中午收盘时已经接近跌停,分别下跌9.21%和8.80%。 为何此次事件会引发如此大的风波呢?首先来看看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一事订立两份或以上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阳合同”往往金额较小,用于向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而另外一份对内的“阴合同”由双方约定价格,一般金额较高,彼此对外保密,用于逃避国家税收,因阴阳合同金额相差巨大,所以又称大小合同。 很显然,阴阳合同已经涉嫌偷逃税款,触犯了我国的国家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崔永元曝光的信息来看,阴阳合同为小合同1000万,大合同5000万,如果其信息属实,那么其偷税漏税总额实在是巨大,很可能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三十的红线。 娱乐圈明星偷逃税款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调查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2年,红极一时的刘晓庆就因此受到牢狱之灾,当时她偷逃税款1458.3万,加上滞纳金573.4万,总计金额超过2000万元,最终前后失去自由共计422天。而在2008年,台湾明星林志玲也曾因报税不实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补税及罚款近千万元新台币。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偷逃巨额税款引发众怒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工资、艰难营生却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却拿着天价片酬偷税漏税,显然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很多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其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来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征收税款有助于财政稳定,其二,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当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差距增大的出现也难以避免,很可能会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累进制税率的实施有利于维持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实行累进制税率;其三,税收还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经济繁荣时税收上涨比收入上涨快,有助于遏制通货膨胀,而在经济萧条时税收下降比收入下降快,能够抑制经济萧条。 因此,明星巨额偷税漏税绝非什么崔永元对某些明星进行道德绑架,也非私人恩怨,而是一个严肃的公共议题,关系到税负公平进而影响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而且,在崔永元刚刚接受的采访中也表示,在他曝光娱乐圈偷逃税款丑闻之后,又收到了各方传来的合同,甚至有“一抽屉”之多,可见娱乐圈偷税漏税并非孤案。实际上,每年各种明星收入排行榜上,不少明星年收入过亿元,但却纳税极少,其中未必全是“阴阳合同”,但采取其他避税偷税漏税情况必然不少,其中的问题或不止“一抽屉”。 明星依法纳税不仅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其实也是矫正明星天价片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娱乐圈,明星片酬畸形备受社会诟病已久,明星片酬几近是一种“哄抬物价”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全行业片酬的“硬起飞”,另一方面却因挤占制作成本而导致作品质量的“硬着陆”,从而使影视制作陷入了恶性循环。 这样的“虚假繁荣”已经到了阻碍整个行业发展的地步,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演员限薪令,但效果不好。在笔者看来,对于明星天价片酬未必需要实施直接的“价格管制”,而是强化征税手段,只要严格征税,哪怕你片酬上天都行。一则实现社会再次分配,二则可以利用征税所得来补贴、财税等政策保证中小成本、优质影视剧的生存空间。 窃以为,崔永元炮轰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事件或许还会一再反转,但明星等特殊群体的偷税、逃税却是不争的事实,一边是天价片酬,一边是少得可怜的纳税,如何规范明星依法纳税行为,打击违法行为,或许现在就是最佳时机,甚至可以说是刻不容缓。(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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