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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法制局关于《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01 09:58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市民政局报送我局审查的《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法制局网站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8年7月31日

 

 

 

 

 

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争取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教育服务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和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儿童优先。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引导家庭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保障儿童权益,综合考量适用最有利于困境儿童成长的监护模式。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基层政府服务主体的责任分工,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群团组织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3.分类保障,精准帮扶。针对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提供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三、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

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2.残疾儿童,是指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其中本实施方案将一、二级残疾定义为重度残疾(以下简称“重残”)。

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包括: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因已单独归类,故不纳入本类范畴。“重病”定义下同。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满1年,定义下同),重病或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指父母剩余刑期或戒毒期在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在押服刑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在押服刑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5.儿童所在家庭为享受属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6.儿童所在家庭被认定为属地低收入家庭。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