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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修理厂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还是不赔?

时间:2018-06-16 10:4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慧聪汽车用品网】车辆在维修期间,由于车辆不在被保险人的掌控范围之内,处于不特定的风险范围之中,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商业险产品时均将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设定为免责条款。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免赔设定是否合理呢?

【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司机陈某在驾驶湘LK××××车的过程中,因轮胎出现损坏,将车辆送到附近的汽修厂修理。修理过程中,受损轮胎意外发生爆炸,造成修理厂员工谢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流公司赔偿死者谢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8000元整。后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理赔。

【判决情况】

审法院支持了物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物流公司人民币14750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车辆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一)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性质

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理由为: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肇事车辆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既有当事人的因素,又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观点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

理由为:关于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作了规定:“……(一)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

持这种观点的如本案,意外事故发生于维修场所,是车辆在停止状态下因安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维修场所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非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

事实上,只要驾驶员已经将车辆交与维修方开始修理、保养,如已经开始转动螺丝、已经用力打压黄油等,发生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修理方,双方即形成了承揽合同,修理方应具备安全维修、保养的专业技能,在未确保安全时维修、保养发生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维修方基于承揽合同发生的事故,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将安全事故责任转嫁于交通事故责任。

因此,无论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一旦将车辆交于维修方,发生的事故应界定为承揽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交强险是否应赔付

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在维修场所静止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三)是否属于商业险赔付范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保养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因此,只要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此免责条款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发生事故后,如存在免责事由,保险人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以外的部分负责赔偿。

而对于驾驶人已经将车辆交于维修方修理或保养,如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发生事故,此时维修方并非在使用机动车,而是修理或保养,对此发生的事故,也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使用”的范畴,即发生事故后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例如本案,事故发生在维修场所,致人死亡的轮胎已经从车辆拆卸下来与被保险车辆分离,该轮胎在修理过程中而非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义务为非保险范围的损失买单。

(四)涉及的其他问题

机动车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是造成车辆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但这种第三者并非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第三者,即非保险所定义的第三者。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往往以利益平衡论为由,涉嫌超保险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涉及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与车主利益、车主与受害人利益,而这三种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制定费率时也已考虑在内,如将非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再以利益平衡为由赔偿,使本平衡的利益出现不平衡化。

因此,从第三者的定义以及利益平衡论来分析,机动车在维修场所(不管是正规的修理厂还是非正规的路边维修场所)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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