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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理疗不幸身亡家属状告养生中心 索赔95万元

时间:2018-06-05 07:51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原标题:男子理疗不幸身亡家属状告养生中心 索赔95万元

    27岁的小伙子马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南宁市某养生中心理疗,却不幸意外死亡,家属将某养生中心起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昨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案,死者自担60%的责任,某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

    男子做理疗死亡 家属状告养生中心

    2016年8月25日,27岁的马某因身体不适,在亲属的陪护下到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做理疗,主要是由某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对马某进行按摩、刮痧。

    同年9月3日起,马某居住在该养生中心。第二天,赵某对马某使用热敷床垫理疗。当晚9时,马某说有点头晕,赵某即停止理疗,随后发现马某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便与马某的弟弟外出购买吸痰器。当马某亲属、赵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马某已死亡。

    马某亲属、赵某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的尸体解剖,鉴定意见为马某符合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

    之后,马某的父母和妻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95万余元。

    一审被判担责六成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死亡后,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死因出具了鉴定意见。因此,马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引起,应由其自负一定责任。

    而某养生中心应承担多大责任?法院综合其理疗过程及事后补救措施,认为某养生中心存在较大的过错,应确定其承担马某死亡造成损失60%的责任。故一审判决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赔偿马某的父母及妻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差旅费共计36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1万元,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尚应赔偿35万余元。

    某养生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以“马某生前患有脑血管炎重大疾病、对马某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过失、也尽到了注意和抢救的义务,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理疗中存在过错 二审被判赔25万余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本案中,作为某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知晓使用该加热理疗的禁忌事项,但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在进行加热理疗过程中造成马某热损伤,损伤面积达10%,故某养生中心在为马某实施加热理疗时存在过错。

    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庭审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的意见,可认定马某自身患有颅内脑血管疾病导致颅内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自负主要责任。而某养生中心造成受害人马某热损伤,该热损伤与受害人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在进行理疗过程中,某养生中心发现马某出现危险症状时,不及时送医院救治,使马某错过抢救治疗的时机,是导致马某死亡的次要原因。

    中院综合马某自身疾病原因和某养生中心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马某自担60%的责任,某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某养生中心需赔偿马某的父母及妻子共计2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和2188.54元医疗费,某养生中心应赔偿23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医保健需选择正规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而导致的亚健康问题日渐普遍,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因此市场上养生、美容场馆日益增多,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各式各样,甚至包括中医针灸、拔罐、刮痧、经络疏通理疗及医疗美容等服务。

    法官提醒:大部分养生、美容场馆只有养生护理、生活美容的资质,不具备开展针灸、医疗美容等医疗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市民在做中医保健理疗养生时,要选择正规的养生保健机构,如感觉身体不适,应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文艳玉 张雪梅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