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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2-02 17:20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见》(陕政发〔2017〕38号)精神,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显著增强,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不断优化。

二、困境儿童的界定

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遭遇突发性事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二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三是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对于其他困境儿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境儿童中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强化教育保障

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高中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市儿童福利院要发挥市儿童福利工作指导中心、儿童康复医院、全国脑瘫儿童康复示范基地作用,对残疾儿童等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代养、特教、康复等各类服务,探索家庭寄养等社会化服务模式。支持县(区)儿童成长家园为困境儿童提供课业辅导、心理慰藉等关爱保护服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不失学、不辍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强化监护责任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有户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制度。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人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有条件的应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

(一)构建县(区)、镇(街)、村(居)三级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