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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项链在按摩房内“蒸发”

时间:2018-01-20 22:2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黎女士在保健馆按摩时遗失一条钻石项链,索赔不成将保健馆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89万元,保健馆则认为不能确定项链在保健馆内遗失。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保健馆承担三成责任,赔偿黎女士8670元。

  去年8月,黎女士到本市一家保健馆按摩。因黎女士佩戴项链不便按摩,征得她同意后,按摩师将项链取下放在旁边的按摩床上。按摩结束后,按摩师先离开房间,黎女士随后离开保健馆。 

  一个半小时后,黎女士发觉离开时忘戴项链,遂返回保健馆寻找,但因按摩房内有其他客人正在接受服务,保健馆没有准许黎女士进入,而是由为黎女士按摩的技师进去寻找,但没有找到。黎女士当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因同样原因未能立即进入按摩房。经保健馆协调,15分钟后警察进入调查。此时按摩房内有一位顾客和一位技师,警察询问时两人均表示没有看到项链,顾客还主动将包翻开让警察和黎女士查看以证明自己清白。随后,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发现在相关时间段内,除上述顾客和技师外,没有其他人进出该按摩房。之后,黎女士向法院起诉,认为保健馆没有为顾客提供保管贵重物品的设施,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技师没有将取下的项链戴回顾客身上,保健馆在经营管理及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2.89万元。

  保健馆向法庭辩称,原告在离开保健馆一个半小时后才返回说项链丢失,事先并未告知该项链是名贵奢侈品,也未能证明该项链确实在被告处丢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保健馆对黎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黎女士8670元。

  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项链是否在被告处遗失;被告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遗失项链的价值是多少。首先,本案事发时正当夏季,原告出入被告处时是否佩戴项链,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确定。但是,在本案庭审时距事发尚不足3个月的监控录像保存期内,被告未能妥善保管该关键证据,以致相关情况难以查明,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庭确认原告项链在被告处遗失。

  其次,被告作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的场馆,应当知道顾客接受服务时会存在更换衣物及随身物品脱离管控的情况,但被告没有任何措施对顾客的财物妥善保管,存在明显缺陷。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的道理,但在被告技师取下项链时,原告既未对项链系名贵品牌奢侈品作明确告知,也未就如何存放及交接有任何意思表示,更在按摩结束后将取下项链的事情抛在脑后,因此,原告对项链遗失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再次,对项链价值,原告提供了购买发票、小票及照片,结合原告的报警记录和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技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对该项链的描述,法庭确认原告遗失的项链确系价值为2.89万元的品牌钻石项链。

  一审判决后,原告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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