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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诬陷坐牢1672天

时间:2018-01-18 17:49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8月22日消息,本只是一名在广东东莞一家模型厂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入狱5年。

抢劫案案发于2010年5月,先行被抓捕归案的李一权和邹鹏诬陷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秋天,汪超被捕,被以抢劫罪判刑5年4个月,其之后的上诉、申诉均不断被驳回。

直到5年后,该抢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被抓捕归案时,“汪超并未参与抢劫案”的真相才在重审的庭审现场被承认。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释放。

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43.29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共计约73.88万元——这是汪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代价是汪超被无罪羁押的1672天。

莫名多出的“作案人”

根据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增城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1时许,汪超伙同李一权、贺中和、邹鹏、易礼明等五人,经商量策划,携带刀具、透明胶带等工具,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中大布匹批发市场,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斌诱骗至增城市新塘镇某地,他们以到站为由骗刘某斌停车,随即使用殴打、捆绑的方法将刘某斌控制,后一伙人将其搭载至仙村出口附近丢弃,抢走其一辆价值4.3万元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台国产手机和3000元现金。之后李一权、贺中和及邹鹏将车辆烧毁。

案发后,李一权、邹鹏、贺中和三人相继被抓捕归案,李一权和邹鹏供述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9月20日,汪超也被抓捕归案。至此该案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尚未归案。

自始至终,汪超都坚持否认自己曾参与抢劫。其辩护律师罗放清为其做无罪辩护,称同案人李一权和邹鹏说汪超参与抢劫的供述并不真实,且自相矛盾。

据判决书,李一权供述称, 2010年年中,在东莞市贺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内,贺中和提议抢一辆车回来方便日后抢劫,他表示汪超与自己、邹鹏、易礼明5人都在现场,并同意了抢劫计划。

他称,两天后,5人一起乘车去广州市区一个皮料市场,由贺中和与邹鹏、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买了两把刀和一卷封口胶,之后由易礼明和汪超租来被害人刘某斌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但他之后又称,记不清具体是哪两个人先去租车,但确定汪超当时就在车上。

到了新塘收费站出口后,李一权让被害人停车,和邹鹏、易礼明、汪超一起动手按住被害人,并拿出水果刀顶住,后将其捆绑并封口。之后李一权打电话给贺中和,30分钟后贺中和赶到并将该长安之星开上高速路,不久,便将被害人丢在路边开车逃跑。后担心暴露将车辆烧毁。

邹鹏也同样供述,由贺中和提议抢车,包括汪超在内的五个人参与了抢车。邹还称,是由汪超压住司机的腿,帮助捆绑,搜出了3000元现金。邹鹏称,自己与绰号“阿旺”的汪超在老家就认识。

但贺中和的供述却与邹鹏、李一权的供述并不一致。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并没有汪超的存在。

他表示,他在东莞时,突然接到李一权的电话,让他去增城市新塘镇帮他们开车,“因为他们都不会开车”。贺中和表示,自己打出租车到案发现场时,只看到李一权在面包车旁,而绰号“黄毛”的邹鹏和绰号“三儿”的易礼明坐在车的后排,副驾驶位和司机位都没人。

贺中和称,帮他们把车开出几公里后,李一权让邹鹏和易礼明拉出双手被反绑的司机,丢在了路边,之后贺中和将车开走。他表示汪超“没份参与”,后在庭审中解释称,在赶到案发现场时并没有看到汪超。

针对贺中和的供述,罗放清律师认为,贺中和抵达案发现场时已接近凌晨,汪超不可能在贺中和到达前先行离开,且贺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认笔录都证实汪超没有参与抢劫。但增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不能从贺中和在现场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现场的结论。

汪超解释,案发时自己并不在东莞,是后来在广州天河一家电子厂上班期间,与易礼明喝酒的过程中,才听他提起了易礼明与贺中和、李一权、邹鹏4人刚刚抢了一辆面包车的事。

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也与李一权、邹鹏的供述并不一致。根据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先是由两名男子来租车,经过桥下时又上来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搭载这3人往新塘走,后他被后排男子揽住脖子并被以刀顶住。其中一名男子由于未能将车开走,就打电话叫人,30分钟后又来一名男子驾车,之后被害人被扔下。在被害人陈述中,参与抢劫的人先后共有4人,而在邹鹏和李一权的陈述中,却变成了5人。

“说明这5个人里肯定有一个是被冤枉的。很明显,汪超就是那个被冤枉的人。”罗放清律师说。

最后一名嫌犯归案后的反转

尽管被害人陈述与邹鹏、李一权等作案人供述,在上车人数、被动手控制等细节上不一致,一审判决却认定,汪超伙同李一权等人参与抢劫小面包车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

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根据李一权的供述提供了汪超、邹鹏的照片给被害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出汪超是一开始租车的两名男子之一,称其抢劫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后面,此外还辨认出邹鹏,却未辨认出李一权。罗放清认为,存在被害人将与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权误认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归案后再次辨认时,被害人明确指出汪超是一开始前来租车的两名男子之一。而对此,罗放清律师则明确指出,辨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近3年之久,且公安机关提供给被害人辨认的照片存在诱导被害人辨认的嫌疑。“提供给被害人辨认的照片里,只有汪超是穿着囚服,很明显的背景墙,很容易被认为是犯人,应该列为非法证据。”

罗放清律师认为,该案中,可以证明被告人汪超参加抢劫的所有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汪超在案发现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汪超犯抢劫罪,并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决24岁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诉。同年6月,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超的父亲汪双春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诉。2015年6月,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汪双春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一个月后撤销了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

此时,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易礼明归案,案件出现巨大转机。

过去5年间,汪超不是没期望过这位朋友主动投案说出“汪超没参与抢劫”的真相,但“他也担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审结束,汪超被告知,“易礼明把事情都说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