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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猥褻女子咬傷民警男子獲刑1年3個月

时间:2017-12-14 13:40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原標題:地鐵猥褻女子咬傷民警 男子獲刑1年3個月

今年夏天,一名男子在北京地鐵5號線內猥褻一名女子,被執勤民警當場發現,在進行抓捕時該男子咬住一名民警的手臂,致民警受輕微傷。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該男子進行一審判決,認定男子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決定對男子執行1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

地鐵“色狼”被控兩罪名

7月10日上午8時許,北京公安局機動偵查總隊反扒民警老李和另一名民警在地鐵5號線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不斷窺視候車女乘客。當列車駛過大屯路東站時,男子緊貼在一名穿棕色上衣、黑色裙子的女乘客身后,做出不雅動作。老李迅速上前詢問女乘客是否遭到猥褻,女乘客稱自己多次換地方,但男子總是緊貼自己進行猥褻。老李上前對男子表明身份,試圖抓捕男子,其立即反抗並企圖逃跑,並咬住老李手臂長達10秒,在眾多乘客幫助下,男子被成功制服。

經查,該男子楊某曾因猥褻及阻礙執法於2008年12月被北京公安拘留20天。今年10月,朝陽區檢察院對楊某提起公訴,檢方指控楊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及妨害公務罪。

“色狼”獲刑1年3個月

在庭審中,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楊某辯護人認為,楊某對被害人沒有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院認為,辯護人關於楊某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某雖未對被害人實施獨立的暴力、脅迫的行為,但其在公共場所直接接觸被害人的行為已經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這種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接觸被害人身體時已經完成,被害人並不能反抗,故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鑒於被告人楊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已賠償民警的經濟損失,法院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一審認定楊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強制猥褻如何認定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受害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該罪侵犯了他人除性交以外的性自由權、性恥辱心等權益,猥褻一般表現為私密位置的接觸。韓律師認為,強制的概念不應該做狹義的解釋,類似地鐵“色狼”猥褻被害人的事情發生時,“色狼”一般不會採用暴力、脅迫這類強制手段,但“色狼”實施猥褻是瞬間的行為,被害人來不及反抗或者難以反抗,猥褻行為便已經強加於被害人,此行為便構成了強制猥褻。

“取証很困難”,韓律師表示,雖然此類地鐵“色狼”猥褻他人的事情時有發生,但此類行為很難留下過多的人証物証,如果地鐵內人員擁擠,即使有監控也未必拍下。此案中,綜合民警、被害人、周邊群眾的証言可以認定楊某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如果沒有民警和周邊群眾目擊者,也缺乏監控,僅憑被害人一個人的証言,“色狼”很難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