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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

时间:2018-10-16 01:13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近日,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唐某某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购进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共处罚款170.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绥阳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

 

  今年6月,绥阳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开展医疗器械和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乱象突击整治行动中,发现该医疗器械免费试用中心正在现场开展健康养生讲座,通过为老年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高电位物理治疗仪、送小礼品、唱红歌等方式,四场次分别向700余名老年消费者讲解高电位物理治疗仪和部分保健食品,夸大仪器、保健品治疗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同时,为达到吸引消费人群,促进商品销量的目的,当事人以进价19.3元/套购进550套包装标价为1680元/套的无厂名、无厂址、无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商品“蜂胶黄金能量被”用于赠送给前来参加体验的体验者,诱骗老年人进行高价消费。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了涉嫌虚假宣传的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机”40台,蜂胶黄金能量被533床,保健品174盒及其他物品。

 

  绥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调度会,成立专案组进行专案专办,以该经营部辐射范围外围调查取证为重点多次进行走访调查,分组突破。历经四个月摸排走访了庞大的参与和消费群体,集中调查取证询问笔录31份,召开案件研讨会7次,案评会4次,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最终以当事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当事人购进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用于赠送给前来参加体验、宣传活动的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唐某某作出了处人民币罚款1705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收。

 

  为巩固和扩大机关“扫黑除恶”整治成果,更好净化市场环境,整治市场乱象,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绥阳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更坚决、更有力的措施,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违法营销、违法广告、欺诈销售乱象的治理力度,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新监管方式,勇于亮剑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让人民群众买得舒心、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