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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偷漏税与利益输送并存 有了钱却丢诚信

时间:2018-10-13 01:16  来源: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经济导报财经研究员 周艳啸

  虽然企业问题颇多,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6”,股票简称“德联集团”)的上市步伐仍然不可阻挡,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司很可能将于下周正式挂牌交易。

  德联集团丑闻不断,公司高管在IPO前蹊跷离职并减持了股份,实在令人不解。而且,德联集团“力捧”的子公司频频出现了偷漏税的不法行为,经核查后被税务局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罚款。

  前董秘李铁峰疑似利益输送化身

  今年3月份,曾出任德联集团董事兼董秘的李铁峰蹊跷的离职了,并在离职之后减持了德联集团的股权。

  2008年4月15日,德联集团的大股东徐团华、徐庆芳手中转让股份时,却出现了三个迥然不同的转让价格。徐团华向10名自然人出让了德联集团2.6045%的股份,转让价为2.05元/股。徐庆芳对5名自然人出让股份,李铁峰、朱佩、陈明辉等三人分别受让0.463%的股份,转让价格仅为1元。而同时受让股份的冯秀苗和任俊英,却没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冯秀苗和任俊英的转让价格为2.25元/股。同一天内的就出现了三个转让价格,高管几乎是以“零对价”取得股权,可对比四天前的转让价格,就成了“小巫见大巫”了。而就在四天前,德联集团的股权转让价格高达7.46元/股。2008年4月11日,德联集团引进三家外部法人投资者广东达信、深圳创新投、上海衡平创投。三投资方分别以2100万元、1575万元、1575万元向德联集团增资281.37万元、211.03万元和211.03万元,转让价格为7.46元/股。

  四天就出现了四个差距颇大的转让价格,这让人不免怀疑德联集团股权转让的定价基准的客观公正性,里面是否暗藏的利益输送及腐败行为,也让人浮想联翩。原来2008年李铁峰担任德联集团的董事兼董秘,作为德联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了“零对价”,然而朱佩和陈明辉又是凭借什么关系享受的与高管同等的待遇呢?财经研究员查阅招股书之后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原来朱佩、陈明辉所受让的股份都只是代李铁峰持有,朱佩为李铁峰配偶之母亲,陈明辉为李铁峰配偶之嫂子。接下来在2010年3月,朱佩和陈明辉将代持的股份以原购买价格转让到李铁峰手上。这样李铁峰以3元的成本受让获得了德联集团的股份。李铁峰与德联集团的渊源不止于此,德联集团的公司法人股东广东达信的实际控制人皇甫清为李铁峰之配偶,皇甫清持有广东达信90%的股权,李铁峰的内弟皇甫予苏持有剩下的10%股权。

  而今年4月份的临时股东大会,李铁峰从德联集团辞去董秘和董事职务,且就在其辞职半年后就蹊跷地低价转让部分股份。今年9月,李铁峰向深圳创新投转让100.008万股德联集团股份,转让价只有150万元,折合每股不足1.5元。而据招股书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德联集团每股净资产为4.79元,也就是说李铁峰转让价甚至不足1/3净资产。转让后,李铁峰持有的剩余股为150.012万股。上市前夕先是蹊跷离职,而后又以低价出售股份,实在是令人费解。

  业内人士表示,高管借离职在上市前急闪人且转让股权,这很可能是上市公司高管借公司上市噱头套现以赚取差价。但是比较诡异的是,德联集团的高管李铁峰的转让价格比较低,但是由于其受让股权的价格是“零对价”,李铁峰仍然可以赚取一百多万的差价。

  李铁峰何许人也,公开资料显示,此人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70号,出生日期为1954年8月。关于此人的背景资料,本报将继续跟踪调查。

  子公司频繁偷逃税款行为猖獗

  德联集团“力捧”的子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德联”)因偷逃税款被处以行政处罚并罚款。德联集团自身持有长春德联56.45%的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德联贸易(香港) 持有剩余43.55%的股份。作为德联集团的子公司,长春德联对德联集团的意义和重要性非同一般。德联集团此次IPO第一顺位的募投项目就是长春德联扩产改造项目,投资额也是四个募投项目中最多的为1.33亿元。

  2009年7月8日,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长春德联进行税务检查后出具了长国稽罚[2009]11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长国稽处[2009]207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长春德联将2007 年发生汽车出租租金收入4.72万元,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6万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3342.54 元并处以一倍罚款3342.54 元。《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德联集团的处理决定为:长春德联2007 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670.18 元,2008 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825.13 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495.31 元; 2007 年度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76万元;2008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5万元。两个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7.9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06万元。

  长春德联2007年度和2008年度合计偷逃税款近十万元,被国税局处以行政处罚并罚款,长春德联已经违反了税收法律。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也承认:“长春德联上述税务处罚和补税行为属于一般的税收违法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德联集团频发偷税,其诚信及社会责任感令人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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